梧州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梧州学院。学校地址是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四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代码:11354。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8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2008年我院安排17个本科专业29个专业方向和16个专科专业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愿意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专业对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术科考试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我院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5CM。
第十三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350——8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我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致力于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多年来一直面向广西及广东等周边发达省份推荐毕业生就业,不断开拓新的就业地区,毕业生遍布区内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各行各业,就业渠道多、就业面广,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院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按《梧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领导小级,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在每届高职(专科)毕业生中选拔推荐5%以上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841064 0774-5820972 0774-5831555(传真)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网 址:http://www.gxuwz.edu.cn http://gxuwz.baidajob.com
电子邮箱:zhaojiuban@tom.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